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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持续督导期内更换保荐机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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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4: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做一个主板公司的非公开项目,目前公司上次融资还在持续督导期内。
我方和公司签署保荐协议后,公司和前任券商解除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请问,是前任券商和发行人要分别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报告吗?具体提交的文件是什么呢?
我们作为新任券商需要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吗?
发表于 2021-12-30 14: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任单位你不管他,
事实上只要上市公司发了公告了,就算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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