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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2020年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两方面提出措施,第一是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第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并加强管理。
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指导意见》提出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同时,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前期统筹账户只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提升医保待遇。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个人账户缩小但不取消。《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本次《指导意见》改进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但并未取消个人账户,同时引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预计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同时个人账户也将在其他领域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家庭账户”模式有望推向全国。《指导意见》提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推出“家庭账户”模式,有望增强参保人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账户可支付的人群范围。第二,前期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本次提出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到医用耗材,有望进一步促进耗材在零售端的销售。最后,《指导意见》提出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前期针对保健品等滥用医保的现象已经得到有效的整顿,预计未来政策将持续趋严。
投资建议:《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提升保障水平,零售药店板块有望充分受益,持续看好药店板块,重点推荐大参林,一心堂,老百姓,益丰药房等。
风险提示:政策执行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药品降价风险。
http://pg.jrj.com.cn/acc/Res/CN_RES/INVEST/2020/8/30/ccc59826-448b-4b22-9359-41182937ca4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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