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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重组新规尚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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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资产的并购重组成了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并启动资产重组业务,伴随其中的一些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暴露出了中国长期以来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法规缺失问题。如新近发生的中国远洋上市不足满月就又启动了重大资产重组,引发了市场广泛的质疑。
  对此我们邀请了经济学家华生、李振宁等业内知名人士就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等六大新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需要鉴定内幕交易嫌疑人
  《中国经营报》:证监会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等六大新规亮点不少,其中成立专门的并购重组审核专家委员会、举证责任倒挂、定价基准日的确定和新增股权认购资产等方面的规定最受市场关注。在这些方面您有何看法?
  华生:对举证责任倒挂问题,现在媒体报道和评论的较多,但实际上文件中并没有规定。我个人认为就规定来看,还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挂。举证责任倒挂需要有内幕交易嫌疑人,而新规要求上市公司举证其内幕知情人等没有利用重大资产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实际上并没有搞清楚究竟谁才是需要举证的责任方。一方面,上市公司本身不是内幕交易嫌疑人,它承担不了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问题。另一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赋予上市公司对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李振宁:让上市公司举证确实有些问题。如果投资者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是不是不能证明不存在内幕交易就都视为内幕交易?如果这样的话,对市场就不是什么好事了。比如说上市公司高管亲属,他本来看好该公司,但确实没有得到相关的内幕信息,让这些投资者如何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询价制度有漏洞
  《中国经营报》:让上市公司来举证其内幕交易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是否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责任和负担?
  华生:上市公司应该好对付,上市公司只要向其高管等内幕知情人求证一下,然后发个公告就可以了。他也只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上市公司并没有调查内幕交易这方面的权力。上市公司只要向他的高管和内部知情人求证一下,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至于被求证人说的是否事实,上市公司并没有证实的权力;不是内幕交易嫌疑人的上市公司承担不了相应的责任。因此,把上市公司作为举证责任的对象,本身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挂制度。
  李振宁:问题主要出在谁来判定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上。
  《中国经营报》:用股权认购是新规的一个大的亮点,也是之前没有的一种认购方式,如何看待股权认购对市场的影响?
  李振宁:新规还就以股权认购的情况引入询价制度,以价高者得来确定发行价。定向增发引入询价制是很好做的,上市公司可以找一些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机构和公司来参与询价,比如说上市公司的下游企业,这样一来询出来的价格有可能会有问题。其询价对象就会迎合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把价格提得很高。询出来的价格也就不合理了。我之前了解的一个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中就存在这个问题。
  华生:通过股权认购来重组,实际上市场已经存在,规定只是进一步确认。至于引入询价制度,确实存在上市公司引进所谓的“托”的询价对象,但价高者得,如果与上市公司密切的询价对象把价格抬得太高,他就需要自己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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