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双金属带锯条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7月25日被证监会否决。 根据其预披露报告,主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转让锯床业务。07年8月,公司收购中联重科的锯床和带锯条业务,中联重科成为公司股东。09年11月公司转让锯床业务,将其转让给三个自然人(当时正在公司工作),1400多万元的转让款直到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才支付完毕。 这个转让是否算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呢?是真实业务的转让,还是为了上市的不良资产剥离呢?是否还有其他关联安排呢? 2、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住权,其通过国外公司设立的拟上市公司应该进行返程投资外汇登记,预披露报告中未提及,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3、原材料采购中前5大客户占比很大,形成依赖。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原材料采购客户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1.96%、92.05%、94.54%。 4、——募投项目“年产1,300 万米双金属带锯条生产建设项目”、“ 双金属带锯条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11 年4 月开工建设,使2011 年在建工程金额本期增加10,814.85万元。 这样做比较冒险,万一上不了市怎么办呢?如何完成后续的建设呢? 5、公司的各项财务数据都不错,解释也能让人满意,但是没有与相关公司进行对比(可能是没有相关公司的数据),无法确认这些财务数据及解释是否合理。财务数据是否是定做的呢? 总体感觉,表面上公司没什么重大问题,比这些问题大的公司过的多了。被否的原因可能是:实际虚假披露,或者是最近确实对拟IPO公司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撞在了枪口上。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8月3日
补充内容 (2012-9-29 15:02):
关于不予核准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1076号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7月25日举行2012年第14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请材料,金锯联和长沙环胜报告期内系你公司前五大客户,而你公司第二大股东中联重科系长沙环胜的主要客户。同时,金锯联和长沙环胜均系湖机国际的主要股东,而中联重科系湖机国际的第一大客户。另外,金锯联、长沙环胜、湖机国际的主要股东均系你公司和中联重科的前员工。这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业务不独立,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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