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同业竞争中的竞争方范围是否要扩大到关联方的范围?根据编报规则12号三十八条第六款,需要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意见,我们一般认定竞争方的范围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竞争方主体扩展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相关人员控制的企业。如果按照编报规则12号三十八条第六款去重新定义竞争方的范围,则还要考虑发行人董监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请问各位同行的看法是怎么样的?有无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董监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构成竞争并上市的案例,谢谢各位!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同业竞争主要是针对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关联方的关注程度不大,简单做解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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