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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对外投资同业合伙企业属于竞业禁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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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6 14: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董事对外投资和上市公司同业务的合伙企业,但只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实际经营,会属于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行为吗,有无相关案例可参考。谢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2.3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4.2.5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发表于 2020-10-12 13: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容易引起嫌疑,建议不要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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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4: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经营相似业务,这个有些嫌疑,最好不要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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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20-10-20 17: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不经营理论是不影响的
具体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很多上市企业外部董事经常投资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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