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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来讨论下这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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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8: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一创业投资公司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B小非10000万股,初始成本5元,现价15元。将于一年后解禁。公司/自然人C为持有A的股东。
路径一:A一年后卖出所持B股份,A将收益分配给C
路径二:设立一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以5元价格购买B股权收益权,并获得投资期内的股权增值为受托人获得收益,受托人将收益分配给C的一致利益人(C‘)


问题:
1、A一年后卖出所持B股份,是否应缴投资增值部分的企业企业税?A将收益分配给C,C是否应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上述股权收益权信托是否合法可行?毕竟有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目的。
3、A支付给信托计划的收益是否可以与A持有的B股权增值相抵消,减免企业所得税?
4、信托计划将收益分配给C‘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谢谢!
发表于 2009-4-4 19: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1、A没出所持B股份需要缴纳投资增值部分的企业所的说,A将收益分给C,C只需补足税率差额部分,因为一般创投企业税率较低,如C所得税率为25%,A为12.55的话,须补足这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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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09: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径一:A一年后卖出所持B股份,A将收益分配给C
A将收益分配给C,如果C是企业,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C不需交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因税率差C补交企业所得税问题。如果C是自然人,我理解C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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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6 14: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热心的解答
貌似路径二还没有实践,如果可行将是大小非转移利润的路径,可以论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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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1: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回答很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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