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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非解禁套现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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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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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8: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8 09:08 编辑

涉及很多财税问题,也发到这里

上海一创业投资公司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B小非10000万股,初始成本5元,现价15元。将于一年后解禁。公司/自然人C为持有A的股东。
路径一:A一年后卖出所持B股份,A将收益分配给C
路径二:设立一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以5元价格购买B股权收益权,并获得投资期内的股权增值为受托人获得收益,受托人将收益分配给C的一致利益人(C‘)


问题:
1、A一年后卖出所持B股份,是否应缴投资增值部分的企业企业税?A将收益分配给C,C是否应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上述股权收益权信托是否合法可行?毕竟有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目的。
3、A支付给信托计划的收益是否可以与A持有的B股权增值相抵消,减免企业所得税?
4、信托计划将收益分配给C‘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谢谢!
发表于 2009-4-7 11: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1、方案:a处置股权适用所得税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a税后净利润分配给股东需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股东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方案:执行股权信托计划,有关联交易转移赋税的嫌疑,首先应当考虑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时税收对交易价格公允性问题。但该交易行为设计合理可适当降低a的企业所得税。信托收益分配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认为需缴纳红利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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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3: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信托应该不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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