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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问:05念外资注销,11年办股权转让变成内资,05-11年期间是否可仍然认定为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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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1: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我们的项目遇到如下难题:我们代表境内一家拟改制上市企业A,该企业的董事长及其妻子2001年在香港设立“HK公司”,为该拟改制上市企业的外资股东。但2005年,该HK公司注销,没有在境内做公告,也未在外资审批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手续,就这样一直到了2011年,该HK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拟改制上市公司A的董事长及其妻子,对价为0,故拟改制上市公司A变为内资企业,并取得外资审批部门的变更批复。
       问题:该拟改制上市企业在2005-2011年仍是中外合资企业,享受税务优惠?另,是否只要外汇、外资没形式上退出,就可以认定为该拟改制上市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多谢各位指点。
发表于 2012-8-7 13: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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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明白不是说"HK公司"2005年已经注销了嘛,怎么又在2011年将股权转让了呢,然后呢这种情况下设立的“HK公司”本身就不算是外资企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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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3: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pkujm10 发表于 2012-8-7 13:18
首先没有明白不是说"HK公司"2005年已经注销了嘛,怎么又在2011年将股权转让了呢,然后呢这种情况下设立的“ ...

您的疑问是对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就是碰到这种匪夷所思的情况。2005HK公司清算注销了。可以说是HK公司实际股东,即2个自然人(董事长及其妻子)在2011年自行做了转让,且转让对象为2个自然人本身,只不过仍然借用了已注销的HK公司名义。但是2005以后,外汇、外资都没有出来,也没有针对注销做任何披露和公示,境内拟改制发行公司仍然持有外企企业批准证书,通过联合年检等等手续。2011转让也取得了外资部门对股东、章程、合同的批复。
所以我的问题还是2005-2011的中外合资企业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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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地方的投资审批部门认定仍然是外资,但是解释的咿咿呀呀,我不是特别信服,商务部的电话又打不通,肯定大侠们不吝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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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4: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zydivamiracle 发表于 2012-8-7 13:42
您的疑问是对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就是碰到这种匪夷所思的情况。2005HK公司清算注销了。可以说是HK公司实际 ...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在这个阶段应该是内资企业,因为这两个自然人同时作为“HK公司”的股东和拟上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很难说对于“HK公司”的注销不知情,既然知道注销情况,那么作为主要变更,拟上市中外合资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变更手续,而在这里一直没有变更,虽然工商部门在此后也一直通过年检等内容,但是主要过错还是在合资企业这边,所以我认为应该是内资企业。这样主要的可能就涉及到补税的问题,本来08年以后所得税也就统一了,应该可以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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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1: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和工商出具确认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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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7: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多,真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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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8-13 15: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外资年检,并且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就可以以外资企业资格享受税务优惠。

外资部门处理外资的原则是通过外管局外资进入,通过外管局外资的撤回,并不以境外股东法律实体的法律存在为要件。

最近上市企业里也存在外资撤出有纠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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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2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税务上关于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属居民企业。此属重大违法,且经外管局和工商局确认纠正行为合规之日起三年(36个月)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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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8: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郑英华律师 发表于 2012-8-13 20:15
参照税务上关于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属居民企业。此属重大违法,且经外管局和工商局确认纠正行为合规之日 ...

认定是居民企业以后怎么就导致重大违法了?请指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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