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 (一)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概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生产经营不规范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发行人受到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税务 等行政部门处罚金额分别为243,042.15元、151,617.01元、294,270.20元,报 告期内合计受到处罚为688,929.36元。 (二)报告期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笔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罚款共10笔,涉及质量技 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三个行政部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处罚原因,发行人所受处罚情况大致可归为药品质量问题、超范围经营、 促销内容不明确及商品管理等四大类: 1、药品质量问题 (1)2009年3月8日,鸿翔药业怡园连锁店因销售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 产的“蒲公英颗粒”被认定为劣药,被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20,278.50 元的罚款。 (2)2011年1月14日,鸿翔一心堂出售的标识为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生 产的维U颠茄铝胶囊经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假药, 责令停止销售上述假药,没收违法所得194,412.40元,免除其它行政处罚。 (3)2011年7月20日,鸿翔一心堂大理上关连锁店因驻店药师不在岗时, 未停止销售处方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大理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超范围经营问题 (1)2009年10月28日,鸿翔药业文山中心店因未取得药品批发资格擅自 将22个品规的药品批发销售到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文山州食品药品监 督局处以34,142.50元的罚款。 (2)2010年8月13日,鸿翔一心堂下属一家无罂粟壳销售资质的连锁店 销售罂粟壳,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被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52,515.60元的罚款。 (3)2011年2月21日,鸿翔一心堂潞西丙午路连锁店因出售跌打损伤贴 等医疗器械而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德宏州芒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处以11,513.00元的罚款。 (4)2011年2月21日,鸿翔一心堂潞西南蚌路连锁店因出售跌打损伤贴 等医疗器械而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德宏州芒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处以13,417.60元的罚款。 3、市场营销活动不规范 2010年3月23日,鸿翔一心堂建水觐光街连锁店开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 动被红河州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故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4、商品管理问题 (1)2009年11月19日,广西一心堂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存放药品,被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18,000.00元的罚款。 (2)2009年4月2日,鸿翔药业连锁店因出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鱼腥草、 金枇杷、胖大海含片等产品,被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隆阳分局处以15,000.00 元的罚款。 (三)发行人减少行政处罚的措施 1、减少药品质量问题的措施 发行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药品进货管理程序》、《商品验收管理 制度》、《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三级质量管理办法》、《质检抽(送)样管理办 法》、《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程序。 发行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所购进药 品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进行抽检、送检等检验措施,但由于无法对 所购进药品进行全检,无法保证全部药品均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故仍 存在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可能。 为严格保证药品质量,减少因药品质量问题所受的处罚,发行人采取了如下 改进措施: (1)加强政策法规预警机制。公司由专人负责国家及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收集,传达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并及时对相关 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2)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近三年,发行人共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现 场检查2,258次,其中2009、2010、2011年度分别检查663次、791次、804 次。2009、2010、2011年度合格率分别为94.42%、95.20%、96.02%,合格率逐 年提高。 (3)主动向主管部门送检商品,主动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为加强核心商 品的质量监控,发行人每年对销售量较大的核心商品进行送检。2009、2010以 及2011年度,发行人送检批次分别为15次、91次、29次,合格率分别达到93%、 95%、97%;公司除建立合格供应商资料库以外,加大了对供应商的现场检查力度, 对重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和质量管理审核,2009、2010、2011年度对重点供 应商现场考察10次、15次和30次。 (4)加强在柜商品管理,明晰药品质量问题责任。对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质 量问题的商品或销售过程中自消费者首次投诉一年内累计投诉三次以上的商品, 发行人予以撤柜处理,并对因此受到的处罚追溯相关供应商责任。如大连奇运生 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维U颠茄铝胶囊假药处罚,根据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出 具的确认函,确认该批药品被药品监督主管机关认定为假药原因在于该公司在药 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与发行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的储存、摆放、药品经营环境维护完全没有关系,同意全额承担了 194,412.40元的经济责任,并对该事件对发行人造成的信誉伤害,深表歉意。 (5)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月对发行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总体评价 公司2008年1月1日至今,存在少量行政处罚,该类行政处罚已由云南省 药监局及其下属各局认定为不属于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管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有效改善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当前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在经营网点多、门店药品贮存环境 差异大、供应商众多、药品品类及批次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有差异等特点,企 业的内控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鸿翔一心堂根据行业特点,内 控制度设计完善、相关制度执行到位、并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优化,能保证鸿翔 一心堂的持续稳定经营和高速发展。 2、减少超范围经营问题的措施 发行人制定了《门店证照管理办法》、《新店办证追踪、控制、检查管理制度》、 《新店开店筹建工作管理办法》、《门店补货流程》等制度和流程对物流配送和门 店经营范围进行监控。2008年10月,发行人SAP系统门店商品管理模块开始运 作,实现由后台对相同区域、相同经营范围的门店商品做出分组管理。 但由于发行人门店多、分布广、商品差异大、各地区政策差异等原因,加之 前台人员流动性较大,个别人员素质不高,对相关制度理解不到位,造成上述超 范围经营的情况发生。 发行人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对违规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加大了员工的 培训力度,强化员工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与熟悉;另一方面,不断尝试通过提高系 统控制以实现对门店更为有效的管理,发行人于2011年3月开发并试运行了证 照管理数据库系统,该系统对发行人所有门店进行了差异化管理,可根据各门店 许可证经营范围、商品分类导出门店可经营的商品目录,同时在SAP系统内实施 单店单列表,公司配送部门严格按照各门店的经营范围进行配送,防止超范围经 营的情况再次发生。 3、减少市场营销活动不规范的措施 发行人现有针对营销活动的制度主要包括《促销活动检查管理办法》、《门店 营销活动执行规定》、《营销活动管理流程》、《关于广告及宣传违规运用的通知》、 《主推销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但由于公司营销人员流动较大,部分人员规范意识不足,在促销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当地促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故造成上述违规处罚。 针对该类处罚发行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相关行政处理,同时加 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各地政策的差异,明确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当地规定, 对于不知晓或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执 行,以有效规范营销行为;加强对营销活动需求及方案的审批要求,充分论证营 销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加强门店的现场检查,对门店宣传广告的书写、张贴 严格管理,防止此类处罚再次发生。 4、减少商品管理不规范的措施 发行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了《商品主数据管理流程》、《商 品状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保证库存商品的质量安全。 但由于门店数量多、分布广,各地政策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已根据国家政策 对部分商品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但发行人未能及时对库存商品管理作出及时 调整,加之个别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未能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造成对 库存商品的管理不规范,导致发行人受到上述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按照公司的奖惩制 度追究责任,并加大内部培训力度,增强规范意识。同时,发行人也加强了各地 政策的收集及更新的工作,及时根据政策的变更对公司库存商品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随着呈贡物流基地的投入使用,公司的物流管理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升,能 更加有效的对商品进行管理。 公司针对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对已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公司针对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对已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了修订和完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加大了内部培训力度,对内 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相应的升级更新,从采购、配送、库存商品管理等各内部 业务流程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 (四)中介机构对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受处罚金额分别为243,042.15元、151,617.01元、 294,270.20元,平均到单一门店处罚金额分别为237.11元、115.83元、195.53 元,每万元营业收入处罚金额分别为分别为1.67元、0.82元、1.33元,除2011 年因单笔没收违法所得194,412.40元(该笔处罚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具证明,违法事实发生在2009年,处罚决定书下达于2011年,处罚金额于 2011年缴纳),造成2011年度处罚金额上升之外,处罚金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务报告口径,2009、2010、2011年度 单笔1万元以上的处罚分别为4笔、2笔、4笔,处罚金额为87,421.00元、 62,515.60元、229,343.00元;依据违法事实发生口径,2009、2010、2011年 度单笔1万元以上的处罚分别为5笔、2笔、3笔,处罚金额为281,833.40元、 62,515.60元、34,930.60元,处罚金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如下证明: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于2011年1月18日出具证明,对鸿翔一 心堂做出的(云)药行罚【2011】1号,金额合计194,412.40元处罚,经确认 不属于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情况。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月4日出具证明,鸿 翔一心堂文山中心店因超范围经营所受的合计34,142.50元的罚款,经确认,该 笔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情况。 另外,针对其他各单笔1万元以上的处罚,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隆阳分局、 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理白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 河州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出具证明,发行人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单笔一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 均不属于其对应的处罚依据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上述行政处罚均已 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就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除此之外, 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单笔金额较小不足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核查,该等 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也不属于其对应的处罚依据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 考虑到发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罚没合计金额仅为688,929.36元,相较发行 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金额很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该等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均不属于其对应的处罚依据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 如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披露,前述行政处 罚均已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就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除前 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很小不足一 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也不属于其对应的 处罚依据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到的各类行 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考虑到发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罚 没合计金额仅为688,929.36元,相较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金额很小,不会 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