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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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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4: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目前遇到这样一个问题:A为B的控股股东,B拥有一项软件著作权,且正在就该项著作权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系其自主开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将B注销, 那么通过以下三种方式,A(属于双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吗 ?
1、A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B直接注销;
2、A通过吸收合并B的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
3、B撤回软件产品认定申请,A在受让软件著作权后,以A的名义申请软件产品认定。
如果上述三种方式均不可行,有没有其他操作办法,可以使A取得B的软件产品并仍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呢?有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呢?
请诸位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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