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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对发起人出资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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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0: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对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按照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单单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就要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至少30%?还是说可以考虑像 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所有股东(发起人加上所有认股人)的货币出资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当然,从字面上看 应该指的是发起人。请问大家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09-4-16 10: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募集设立,按过去的惯例是由国有企业独家或联合几家发起,其他人出现金;现在募集设立几乎不存在,所以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如果要较真,发起人可以不掏钱或掏30%,但其他公众愿意吗?除了法律外,还要考虑能否发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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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0: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指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就要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至少30%,因为发起人还有的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所以规定了货币出资额啊。
募集设立有规定的适用募集设立的法规规定,没有规定,适用其他相关法规和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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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3: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规定发起人的现金出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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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5: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起人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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