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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激励中所谓”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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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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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阅了近期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限售股方式),发现大家大量在采用这样一种模式:
1、一次性授予后分期解锁
如2019年授予,2020、2021、2022年分别解锁三分之一。对应三个限售期,分别为授予日起的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2、除限售期外,还有个【解除限售期】的概念。接第1点的举例,三批限售股对应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授予日起的第12个月至第24个月,第24个月至36个月,36个月至48个月。即所谓解除限售期实际是12个月,只不过起算时点是紧跟在对应批次股权的限售期完成之后的。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符合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办理解禁手续,不符合标准的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在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禁手续的,公司以成本价回购注销。

【问题】一般对激励对象和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都是限售期内的数据,那么一旦限售期经过,是否满足考核条件已成历史,为何要多此一举设置一个“解除限售期”?假如满足了考核条件,但员工忘记在解除限售期内申请解锁,或因公司原因没在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禁手续,就要用成本价收回员工获授的激励股权了吗,这样做是不是有点没道理?



最佳答案
2021-1-26 16:03:36
个人意见:
1、限售期经过确实考核条件已经可以评估,lz您说的是理想状态,就是条件达成自动解锁,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条件很多譬如考核,业绩等,是需要经过开会论证是否达成的,所以满足条件的自动解锁,不满足的自动回购,这个从实务上来说不可行,肯定要有一个论证的过程;
2、要有个解锁限售期的安排,是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明确解除限售安排,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因此,理论上不存在忘记的情况,法律规定这个是公司需要安排的事情,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其实有一种情况,股价跌的比较多,说不定员工压根不想解锁,就原价回购了,这其实对员工也是有一些些特殊情况下的好处的哈哈啊。
发表于 2021-1-26 16: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限售期经过确实考核条件已经可以评估,lz您说的是理想状态,就是条件达成自动解锁,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条件很多譬如考核,业绩等,是需要经过开会论证是否达成的,所以满足条件的自动解锁,不满足的自动回购,这个从实务上来说不可行,肯定要有一个论证的过程;
2、要有个解锁限售期的安排,是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明确解除限售安排,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因此,理论上不存在忘记的情况,法律规定这个是公司需要安排的事情,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其实有一种情况,股价跌的比较多,说不定员工压根不想解锁,就原价回购了,这其实对员工也是有一些些特殊情况下的好处的哈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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