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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子公司因出资不实被注销、设立新公司购买其资产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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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7: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同行:

1、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数额巨大,持续8年,至今未弥补出资瑕疵。虽然可以补足出资,但很难让工商局出具“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合规证明,律师也很难下结论;

2、鉴于上述,发行人准备:(1)注销该子公司;(2)设立新公司;(3)新公司收购该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

请问上述操作是否有先例?请不吝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12-9-5 22: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关键在于不要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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