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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的《转让股权信息变更税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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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9: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在做的一个单子,拟上市公司进行高管激励,计划平价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高管新设的公司。在股权变更材料中,有需要税务局开具的《转让股权信息变更税源登记表》。公司到税务部门咨询,答复为无论平价转还是零对价转等,都需要进行评估,看是否为公允价值,是否有纳税义务。
问过一些税法比较熟的哥们,都说这是一个趋势,但是实践中没那么严格的。请问论坛里的大仙们,谁见过《转让股权信息变更税源登记表》,是不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工商和税务联网后,都这么严格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运作中很常见的就是各种股权转让,难道每一次都需要做评估。以前在案例里看到,平价转不用交税,或者说暂缓交税,或者承诺以后交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难道是?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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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0: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2009】285号文对股权转让价格设置了底线,转让价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否则将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所得。若大股东为个人,转让股权给员工,则涉及到所得税;若大股东为法人,转让股权给员工,按每股净资产定价不产生所得税问题,因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价格相同,处置损益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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