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初装费对重庆燃气的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根据照顾说明书披露,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一次性入网费用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6%,82%,69%。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按照财政部财会[2003]16 号文件《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对2003 年5 月30 日起收到的入网费按十年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公司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该部分尚未确认的入网费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由于该会规定属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已经不在适用。根据一个已经不适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依据并不恰当。 从会计原理来解释,由于燃气公司对收取初装费的用户和对不收取初装费的用户收取的价格是一样的,即享用同样的供气义务和收费的权利,因此初装费一般应该确认为当期收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解释已经就类似的用户转让的资产做出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在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下,如果新会计准则还没有进行界定,理应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招股说明书披露:该收入确认原则与大众公用、广安爱众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对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确认原则一致。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燃气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并不是进行递延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联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均采用了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处理方法。而且,重庆燃气关于初装费的处理与第二大股东华润燃气也是不一致的。 因此,根据已经不在适用的旧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以及市场少数公司的做法,依据并不充分。因此个人认为重庆燃气关于初装费的会计处理并不恰当。而该处理的影响广泛,如非经常性损益、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