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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3月 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本次条例细化监管部门,增加风险防控内容,强化违约惩罚、明确建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地方碳交易平台定位等。
细化了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将央行、证监、银监列为碳登记和交易的监管机构。本次条例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列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将央行、证监、银监列为碳登记和交易的监管机构,将有助于在后续的碳交易全面推进后的风险管控。
纳入自愿减排核证申请,取消核证减排抵消比例的量化指标。本次条例重新纳入自愿减排核证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有望修订,相关方法学、项目等将重新开启申请审核,为后续全国碳交易市场提供有效补充。此外条例明确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相比而言,管理办法明确抵消比例为 5%。暂行条例没有明确的量化,为增加核证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创造了空间,放宽了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来实施碳减排。
明确建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碳排放交易基金的建立将有偿分配碳排放权收入纳入基金管理,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资金向绿色低碳企业倾斜,进一步增大对绿色低碳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丰富资金来源,压实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
细化碳交易主体追责机制,加强惩罚力度。相较于 19年的暂行条例,本次条例在违规清缴、违规核查、违规交易、机构交易、抗拒监督等方面提出更为细化严格的要求。
明确地方碳交易市场的有序退出。条例明确提出,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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