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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一、需求大幅扩容: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应用隔震减震的领域
1、新建公共建筑: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2、存量公共建筑: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3、装配式建筑:
“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4、农村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5、老旧房屋改造“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二、各个环节的负责部门全面追责,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法律 责任
1、监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4、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
5、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人员或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拆除抗震隔震装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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