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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对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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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16: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对重大违法行为做出了界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假设某上市公司今年收购了某标的,该标的因违规占地构成犯罪被判刑,但在相关刑事处罚在收购前已做出。收购后,上市公司拟启动非公开,该标的收入、利润占上市公司收购后合并45%-50%左右,这种情况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启动非公开发行。


发表于 2021-6-2 14: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很明确了,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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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14: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可以看下科创板审核动态第3期,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才可以不算。但是你这个是主板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主板非公开应该可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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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4: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于定增来说,刑事处罚从来不是明文障碍事项。另外,定增中报告期内有刑事处罚的也完全有过会案例。关键还是看影响程度、相关责任人如涉及董监高是否替换,刑事处罚对应的处罚事实发生在什么时候,对主营业务的影响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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