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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对外担保后12个月内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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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16: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该法条较旧但依旧有效,请问如果主板上市公司如果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但已经解除,是否可以照常申报非公开发行。证监会是否会12个月内不受理。

发表于 2021-6-3 14: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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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 16: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之前对于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零几年的规定研究过,这依然属于有效规定。而且违规担保本身就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也属于重点关注事项,只要稍微关注一下证监会监管动态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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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0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非公开发行,这个对外担保是时点障碍。主板公开发行,才是期限障碍。不存在这个不受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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