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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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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 19: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财务大佬一个专业问题,如下:

项目公司为A,公司创始股东为B,新增股东为C。C对A的股权投资,实际上是明股实债,约定3年后由B股东按投资成本加固定收益回购,A公司为B股东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现在涉及到以下两个财务问题。

1.C对A的投资,A公司应作为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
该笔投资约定了固定期限固定收益回购,虽然回购主体是老股东B,但A为B的回购提供担保,那这是否属于A不能无条件避免以支付现金来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是否应对该笔投资确认为金融负债?

2.如果确认为债务工具,那就对应有债务成本。

形式上看,A公司没有付息义务。但(1)A公司获得了资金,并以此获得经营收益,从收益和成本匹配的角度,A公司是否应确认相关的资金成本为财务费用?(2)老股东B的回购利息,是否属于B替A承担了资金成本,A应在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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