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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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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1-8-11 17:55:31 |阅读模式
发行人A一位高管从公司B于2018年9月辞职,于2019年7月入职发行人,而发行人A与公司B在2020年开始交易,报告期18-20,请问公司B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吗
发表于 2021-8-12 10: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披露任职经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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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1-8-12 14:07:56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1-8-12 10:07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披露任职经历就行。

请问为何不援引这一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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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14: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关联方的定义,不是关联交易的定义。高管和A是关联方,但A和B之间的交易不能因此被定义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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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21-8-24 17: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主的问题出发:需介定B公司是否是发行人的关联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B公司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与B之间的交易不构成关联方交易,注意用词,关联方交易!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该情形的)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法人是关联人(注意用词关联人而非关联方)的一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因此B公司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但是是发行人的关联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而非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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