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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300058):非公开发行对象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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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2-9-27 13:51 编辑

Duke注:蓝色光标(300058)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分时传媒100%股权)的发行对象为11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这应该是证监会公布政策解答后的一个实际案例,具有借鉴价值,拿出来与各位分享。详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第109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何吉伦等11名自然人(何吉伦、周昌文、高存平、朱贤洲、黄允炜、罗洁、樊丽菲、张海涛、何晓波、邓泽平、王琦)。

根据2012 年7 月16 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常见问题解答中“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 名还是不超过200 名?”的答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 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考虑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以及实务中的并购重组需求,上市公司在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 名。”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合计11 位自然人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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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4: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貌似是第一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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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4: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还有奖励对价的安排,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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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4: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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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1: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例子,感谢分享。
如果拟购买资产股权结构存在瑕疵,即股东数量超过50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清理?改为股份公司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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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4: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一记 好好学习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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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4: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能说是第一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象不超过200即可,蓝色光标为11人,合规;蓝色光标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对象仍然是不超过10人,这个报告里也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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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5: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楼上说得有道理,实际上并没有突破10人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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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7: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柳之爱 发表于 2012-9-28 14:12
这不能说是第一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象不超过200即可,蓝色光标为11人,合规;蓝色光标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 ...

根据2012 年7 月16 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常见问题解答中“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 名还是不超过200 名?”的答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 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考虑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以及实务中的并购重组需求,上市公司在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 名。

请注意上述解答的发布日期,在此之前大家都是按照不超过10名来做的,蓝色光标应当是第一例适用该解答而突破10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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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21: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常见问题解答这个文件怎么没有找到啊,谁有连接给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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