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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主办券商应通过何种渠道向股转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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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9: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8月21日公告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理指南》/一、股权激励/(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1.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2)授予登记业务办理”要求,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支付限制性股票价款后,挂牌公司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附件1)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主办券商应通过何种渠道或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附件1)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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