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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疑问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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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0:2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url=]第十六条[/url]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这个“且拥有权益...10%”,怎么理解啊?通过股转系统转让成第一大需要同时超10%吗?


发表于 2021-12-3 1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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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00: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同时触发两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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