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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适用国资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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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16: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5先锋币未解决
求教,《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中,对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有两个选择,取较高者,换言之国有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可以不履行评估程序;

那么国有上市公司通过境外SPV间接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要不要履行评估程序?如果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中对转让价格的要求,可以不履行评估吗?但是境外上市公司适用这个管理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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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9 14: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属地未明确界定。国资委对国有股东收购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问答中,明确回复也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因个人权限问题,无法直接上链接,可以搜索“请问国有企业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是否适用36号令?”)。因此,个人理解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也应当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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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21-12-29 15: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证券账户标注,是否符合办法第三、七十四规定,以确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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