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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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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4: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发了几个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无人回复。

再接着请教,同业竞争的核查中亲属范围一般如何认定?“直系”、“旁系”是否包括姻亲?如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有无相关案例?非常感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16 0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对同业竞争查的范围要求比较高,我们有个项目实际控制人外甥的企业都涉及到了。主要根据关系紧密来确定,能核查的都核查,整不整改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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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5: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监管部审核研究会议纪要(2010年11月)——摘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3)审核中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4)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把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符合整理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2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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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7: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的同业竞争是否也参照这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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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5: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核查的时候建议从严,也就是会对姻亲也作核查,但是至于是否披露那就看看到底是否有同业竞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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