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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给参股子公司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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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2-11-15 14:20:05 |阅读模式
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给参股子公司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是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还是必须?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2-11-15 15:19:53
不是必须的,具体规定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1.5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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