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小批量 PCB 的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10月10日被发审委否决,最近确实不是一个上市的好时机,过会率一直在50%以下。当然,公司在上会前就饱受争议,认为其财务数据作假,作假的源头是公司曾经聘用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临时更换),大家都对它出的报告持怀疑态度,继而引发对崇达电路的怀疑,一分析还确实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臭鱼找烂虾,乌龟找王八。 根据其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下属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设立于1999年8月,是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香港汇锦通过股权转让,成为公司30%的股东,后来再次收购股权,股权比例增加至50%, 2009 年11 月16 日,深圳崇达董事会决议同意香港汇锦将其持有的深圳崇达40%股权作价5,045.29 万元转让给拟上市公司,作价依据为深圳崇达截至2009年9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使深圳崇达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全资公司。 2008 年11 月,公司不再通过香港汇锦、香港崇达线路板代收货款和代付采购款,香港汇锦于2008 年12 月收回全部代收货款并于2011年6 月24 日合法注销,香港崇达线路板于2010 年3 月前收回全部代收货款并于2011年4 月15 日合法注销。 注意:从这里看,香港汇锦是受公司控制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披露无实际运营,09年香港汇锦转让所持的深圳崇达的股权给拟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套现了3000多万(扣除成本),而香港汇锦的利润来源仅仅是靠公司的进出口业务,这次转让侵占了公司的权益。 另外,香港崇达线路板的最终控制人也是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从以上情况,我们有理由怀疑,大股东通过控制香港的三家公司,调节深圳崇达的利润,并侵害公司的利益,到准备上市了,要体现利润了,就由拟上市公司直接成立香港公司负责采购和销售,但是原先的屁股擦净了吗?代收货款和代付采购款结清了吗?以后如果上市后,还会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吗? 结合09至11年度公司的高分红,让人感觉股东确实让上市公司成为提款机了。 2、没有披露未员工缴纳各项保险的人数,估计差距比较大。 3、公司的财务数据问题较多。 2012年上半年明显财务数据变坏。应收账款增加3124万,达到23673万元;存货增加3077万元,达到9503万元;长期借款增加2589万元,达到13201万元;那么上半年的利润是怎么来的,大家都能分析出来了。 公司比行业内上市的其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10年和11年度增长幅度大,而毛利率也比行业内的平均水平高,利润增长也和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这个竟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取得这样的财务数据要有充分的解释。要知道,对比的这些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是行业的领先者,他们能看到这个高毛利高增长的市场不去做吗? 而未来PCB的前景并不乐观,公司能否实现高增长让人怀疑,募集资金投入项目能否发挥效益让人担忧。 4、公司主要的销售市场在海外,占总销售额的80%以上,而欧洲市场占公司总销售额25%左右,欧债危机会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10月19日
补充内容 (2013-2-5 17:46):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1397号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10月10日举行2012年第176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截至2012年6月,你公司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并由其出具了你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2年7月13日,你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2年8月1日,改聘后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你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申报材料和发审会现场陈述表明,你公司股东大会仅决定改聘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决定改聘后的审计机构为你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存在租赁厂房和搬迁的法律与经营风险,但无明确、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策略和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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