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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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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该条规定了下限,上限呢?公司分配以后导致公司亏损怎么办?
2、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他企业(即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类型公司或企业)可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结合第一条规定,公司第三年盈利,但是分红之后导致亏损怎么办?根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管理办法,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是否需要暂停上市?
3、证监局会计部会计问题答复函[2008]2号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可供未分配利润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延续了这一规定。请问:现行存在大量上市公司本身只是一个管理机构,其实业主体或盈利但未均在下属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本年不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则母公司就是亏损状态,则就可以不对外分红;即使对母公司分红,则可以仅仅保持母公司不至于亏损即可甚至微盈利或亏损,那么公司则要分红的金额几乎可以忽略。那么第一条的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被规避了?该条文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以母公司的单体报表或者是子公司的单体为基础转增的,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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