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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不到5%但减持后持股低于5%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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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3: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

34.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从持股5%以上减持到5%以下时需履行什么信息披露义务?
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虽未达到5%但该减持行为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和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上交所)

20.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看规定是上交所不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了,但是中小板仍然需要。有新规定吗?还是就是不一样?
发表于 2014-9-3 15: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需要此方面知识,谢谢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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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5: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最近看了些中小板公司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后,就发布了股东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公告,但上交所鲜有此方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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