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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股权架构对IPO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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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9: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内自然人,通过37号文登记在HK设立个公司,HK公司再控股国内拟上市主体A。请教下该结构下A公司在国内上市是否有影响?

2、国内自然人,通过37号文登记设立红筹架构,即BVI--  开曼 -- HK,HK公司再控股国内拟上市主体B(B的其他股东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法人),该结构下B公司在国内上市是否有影响?


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24-6-5 12: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实现控制的条线存在境外控制架构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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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4-8-28 14: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上市。目前A股该类型的公司案例很多,在一些科技公司中比较常见。股权结构不是上市障碍,上市资产主要在国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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