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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再议工会持股与200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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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1: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构成发行障碍的有:(AB)
A  工会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5%【这个争议很多,关键是这句话: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我理解后半句意思是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股东也不能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从案例看,上市公司非控股股东的股东存在工会可以(长江润发),但无控股股东的股东存在工会;综上,构成障碍
B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签订协议,无偿使用控股股东的发明专利【构成,业务不独立】
C  发行人为解决工会持股问题,将工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3个股份公司,该3个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原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人数加起来超过200人【应该不构成,不是为了规避200人问题而设立股份公司持股】
D  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50人,发行人其他股东为190人【只要不是为故意规避的,不构成障碍】
E  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子公司存在的可不清理】

以上纯属个人分析,如有问题请大家指正。
发表于 2012-11-13 22: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应该与文件中的上句相对应理解“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所以我理解只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就行


点评

有道理,控股股东的小股东为工会持股应该不构成障碍  发表于 2012-11-1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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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0: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A 有点小争议:只要有工商确认且不是变相突破200人应该问题不大,毕竟清理很困难,也没有必要
B 无争议,必须转移到上市公司
C 主要存在上市公司或者已发行未上市公司的情况
D 合伙企业如果不是故意规避可以视为1人,要进一步分析合伙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
E 持股会只要合法、成立时符合当时的规定就可以,这东西清理太麻烦,国有企业很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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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0: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c应该不行的,如果不超过200人没问题,但超过了即使不是故意规避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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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0: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上市的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发行人的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但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股东可以为工会或职工持股会】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申请首发上市的,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为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外,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东中可以允许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存在】
2.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的,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申请首发或者再融资的公司的子公司的股东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可以不要求清理】
3.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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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2: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forest.lin 发表于 2012-11-14 00:24
A 有点小争议:只要有工商确认且不是变相突破200人应该问题不大,毕竟清理很困难,也没有必要
B 无争议,必须 ...

这种题难度很大,而且很多选项都有讨论的空间,有些选项在证监会层面都不一定有定论,作为考试题目不太合适。特别是A和D,要辅以条件才能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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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出题的人不像你这么善良,不仅出了这题,还是两分题呢  发表于 2012-11-1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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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0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的,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这个3没啥争议,我是这么理解1和2的,对于已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不能成为其股东,对于拟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不能成为其股东,也不能成为其实际控制人。所以对于拟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可以是股东(不管是不是控股股东)的股东,只要别成为实际控制人。
所以A应该是不构成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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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5 13: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两个案例——沙钢股份与长江润发的历史沿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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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2: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持股与工会性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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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2: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2002年11月5日  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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