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3400|回复: 8

上市公司重组方资产要求及同业竞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23 21: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重组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必须解除全部抵押、质押等担保?具体依据是什么?如果拟注入的是股权,股权对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是否有要求?依据是什么?
二、有说法称:与关联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重组方在重组上市公司后,必须在2-3年内解决原同业竞争问题,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三、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需有未来盈利的预测,是预测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还是三个,具体在哪个文件规定?
   谢谢指教。

评分

参与人数 1 +4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4

查看全部评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09-5-28 14: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回答,假设所称重组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资产不是必须解除全部抵押、质押等担保。《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第十四条,法律意见书需要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意见,表明抵押、担保不是不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表明只要不存在法律障碍,如获得上市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以及抵押权人等同意。
二、没有具体规定,但在重组委审核中同业竞争问题是重点关注的,即使有条件通过,如要求公开承诺等,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关注。不能按期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后续再融资、重组就别想了。
三、盈利预测的文件规定,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第十五条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会计师审核重组实施后3年的资产评估的盈利预测与实际数的差异比较,因此至少要预测3年。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15 +15 +15 +16 +15 +15 收起 理由
noah59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SUPER GOOD
亦木 +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1 10: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正好最近也有类似的问题.
再请二楼回答,
只有小部分资产抵押应该不会对交易造成重大影响,好象看到过一个案例,
如果拟注入资产全部抵押,在申报时还没有解除,到底行不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6-1 12: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做过一个项目,注入资产的产权过户没完成,要求大股东承诺了的:不能完成造成损失,现金补足。注入资产是大股东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6-1 15: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只要不存在导致资产权属不清稀、影响资产过户的抵押、担保事项,证监会不会要求一定要解除。实际操作中,由于抵押、担保多是对银行做出,银行往往不接受变更抵押人/担保人,所以通常是要解决抵押/担保之后才能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
我感觉只要不是明显的同业竞争关系或者证监会审核中已经有明确案例认定为是同业竞争的状况,重组中的同业竞争不是大问题,如果要闹到大股东作承诺解决的份上,还不如在设计方案的时候解决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23: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取决于个案。没有抵押质押当然清晰了;如果有,那关键取决其数量,取决于债权人行使抵押或质押权的可能性,这直接关系到资产能否过户的风险。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估计得好好回答啦。如果风险过大,会里会批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6-5 14: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二楼
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解释应该不是很全面。其全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6-5 14: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说的3年是评估报告中的利润预测数,不是盈利预测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29 17: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LS对盈利预测的补充比较完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6 00:40 , Processed in 0.910716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