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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货币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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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6: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请教各位,如果公司增资,增资后,是否仍要保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的不低于30%的要求。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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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6: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要求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要求,增资如果是在设立之后,应该不影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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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7: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资后也一样要货币出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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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2: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这并未允许增资后可以低于30%。要求不低于30%是考虑到货币资金对企业资本价值的确定性和可流通性。保持较好的资本结构。因此增资后亦要满足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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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10: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工商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要求增资也要30%,有的地方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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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7: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工商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要求增资也要30%,有的地方不规定

我认为规范的做法是:历次出资中,累计现金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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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允许完全以非货币资金出资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以非货币资金出资的不信任,而完全以货币出资在现实之中不具有操作性或认为增添不必要的成本,故折衷定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为30%,至于30%的比例是否有科学性,由于立法者并未公布相关立法的具体过程,有待考证。虽然企业经若干年经营,再要求企业各种资产配比更加不具有科学性,但是在中国目前评估很容易被操控的背景之下,本人倾向于增资货币出资亦应当占比不低于出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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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增值过程中,货币出资部分不低于30%。至于增值完成后,货币资金是否占资产的30%,应该不是工商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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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9: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投行小兵的BLOG)博注:

有三个问题与大家探讨:1、公司增资以后货币资金比例是否也要满足30%的要求?2、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是否每次出资都要满足货币资金30%的要求?3、如果分期出资尚未缴足,原股东能能否进行增资,新增加股东能否增资?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后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将低于30%,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法?工商部门是否能办理登记?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来,增资时也适用设立时对于货币资本的限制规定,另外,如果不适用的话,不是导致通过增资就可以规避30%的限制么?

2、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确要求变更时货币资金余额必须占累计注册资本30%以上。

3、引申说开来一点与此相关的问题,中注协组织的审计准则培训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则会计师在验资时并不要求在每个验资时点的实收货币资金都必须占当时实收资本总额的30%。

4、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字面意思,的确增资按设立时出资或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应该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才增加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再限制增资的出资方式,就没有意义了。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不同的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购入资产,难道还要求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5、总结一下:可以明确的是,增资按照设立时30%的规定显然并非公司法立法原意,并且有时候也是不现实的。至于30%轻易就可以规避的问题,那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如果以增资规避规定的意图过于明显,那是要绝对禁止的,而如果企业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再限制30%没有意义好像也没有人再去关注这个事情了吧。

6、还有一个问题,存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货币资金30%的比例该怎么把握?是每次分期出资都需要满足条件,还是只要最后出资缴纳完毕总体资产比例满足条件就可以?没有很细的规定,执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据说总局要出细则,但一直没有看到。小兵认为,立法原意应该是后一种情况,希望大家多多交流。

7、还有一个问题拿不准,存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注册资本在有效期内尚未全部缴足,能否进行增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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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1: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解释最具操作性。但确实每个地方工商部门要求不一样,主要是沟通问题。前不久操作了一个吸收合并,工商局最开始不同意,也拿出这一条反对,最后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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