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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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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9: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这个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不执行?另外,被证监会解除职务的,证券法都是未逾五年,下位法居然都是未逾三年?求解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23 21: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除职务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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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2: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除职务与撤销任职资格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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