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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会计的中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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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9: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规范我国租赁会计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租赁会计中的售后租回会计部分进行中外比较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概述
    我国的租赁准则中对售后租回交易未给出明确定义,但是,顾名思义,即卖主将一项资产出售后又将这一资产租回。其主要特点是:
    1.交易双方均以双重身份出现。卖主既是出售人,又是承租人,通称“出售/承租人”,买主既是购买人,又是出租人,通称“购买/出租人”。
    2.因出售与租赁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故租赁付款与售价通常是相互联系的;
    3.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对购买/出租人而言,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与购入资产再出租无异;而对于出售/承租人,如何处理出售中的损益,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售后租回会计的主要内容也在于此。
    二、中外准则的不同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IAS17---租赁》(1997年修订稿)与《SFAS28---售后租回会计》对售后租回会计的规范差异较大,各具特色: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我国的租赁准则认为出售与租回是一项交易,是完全不可分割的,故所有的出售损益均应递延并摊销。下表总结了我国售后租回会计中有关出售损益的处理:
    2.《IAS17---租赁》。
    IAS17首先按租回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分为两种情况,并认为若“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资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因此,出售损益不能在当期确认。其次,在租回是一项经营租赁的情况下,又按售价与资产公允价值的关系分为三种情况,售价大于资产公允价值,售价等于资产公允价值以及售价大于资产公允价值,损益的确认与否视出售交易是否公平及租金是否合理而定。但是,售出资产若发生减值,应立即将帐面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确认。IAS17的规定见下表:
     其中:S:售价FV:资产公允价值BV:资产帐面净值BV*:若BV>FV,则减至FV后的资产帐面净值,即,BV*≤FVP:利润L:损失   说明:总的损失=BV*-S
    3.《SFAS28---售后租回会计》。
    美国对售后租回会计的规范最初出现在1976年颁布的《SFAS13---租赁会计》中。与我国的租赁准则类似,SFAS13要求所有的损益都予以递延并摊销,但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帐面净值的部分,即减值损失,应立即确认。此后,1979年颁布的SFAS28,对SFAS13进行了修订,但仍要求递延并摊销所有的损益,所不同的是增加了两种例外情况。SFAS28的出发点是出售/承租人拥有售出资产使用权的程度,也即出售与租回的关联程度。若出售/承租人仅保留有限资产使用权,则认为出售与租回是相互独立的,立即确认出售损益;若出售/承租人实质上取得全部使用权,则认为售后租回交易纯粹是一种融资行为;若介于二者之间,除减值损失以外的出售损失被认为是预付的租金,予以递延,出售收益在极严格的情况下,也即完全与租回无关的利润,才被确认。与IAS17相同,售出资产减值损失应立即确认。(表见下页)
    三、小结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操作性强,但缺乏对售后租回交易经济实质的考虑,具体地说,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尚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IAS和SFAS均要求立即确认售出资产的减值损失,而我国的租赁准则并无类似的规定。在财政部以财会字[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建议尽快将相关的资产减值规范用于指导租赁会计中的减值问题。
   2.我国准则的规定主要是从稳健性原则出发,避免给管理当局以操纵利润的机会。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把出售与租回完全作为一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交易实质。
    由于我国当前要素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趋向于避开使用公允价值。IAS17的规定中,不论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租金的市场价格,在我国当前都难以取得。因此,在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确认问题上,还不宜参照IAS17。
    SFAS28取代SFAS13中相关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出售损益全部递延并摊销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合适的,例如,若出售/承租人仅租回售出资产的一小部分或租赁期较短,出售产生的利润可能会超过租赁付款额,利润的摊销将使租金为负。我国的租赁准则同样存在这个问题。FASB在SFAS28中提出的解决方法有可取之处,但也不尽完善。早在SFAS13公布之时,作为划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的90%与75%测试,已受到猛烈攻击,甚至有人对承租方会计的有用性提出了质疑。而SFAS28中的10%测试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只要合同条款的些微变更,即可改变损益的确认时点。因此,为了避免管理当局利用准则的不完善进行利润操纵,我国的准则应当避免类似的规定。而SFAS28中“介于二者之间”情况下损益的确认方法可以说是解决租金为负问题的最稳健的方法,是可参考的。笔者认为,我国租赁准则中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说明:出售/承租人取得全部资产使用权,可参照SFAS28的定义,除此之外的情况,即为出售/承租人未取得全部资产使用权。
发表于 2010-5-6 13: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版主牛人
那国外生产要素的公允价值如何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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