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6-12 1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没明确样品是否冲减开发成本,但是浙江省国税于2010年度汇算清缴问答中明确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是否冲减研发成本费用,其它还有辽宁,甘萧也是相同处理方式, 他们的理由也都几乎相同,有收入必定要配比成本,成本在那里呢?就隐藏在研发成本费用中。即然收入与成本要配比,就有两种方式可以把该成本从研发成本中分离出来.。
第一种:按用途种类归集出来,按正常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出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肯定能分离出来,如分离不出来则说明科目归集不正规,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正确,按研发成本费用相关税收管理文件对于研发费用归集不正规,核算不清楚的不得加计扣除。这样一来企业也不合算。
第二种就收入倒扣成本费用,这样操作就是收入即成本。没有利润可言。不过这样一来影响了企业加计扣除数,该项加计扣除基数减少减少加计优惠。企业更不合算。
目前很多税务持第二种处理方法。税务理由也有二种,一种为税法计算不明确的按会计。会计处理为对于研发产生的样品收入应冲减研发成本。与此类同的有在建工程产生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二种为样品不管是残次品还是标准品都视为材料,即然研发用的材料你出售了就等于减少了材料。
但是在建工程产生销售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却得不到税务的支持。理由是企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入收入。。。。。。。。九,其他收入。换一句话说就是什么收入都包括了,只要你有收入就先确认为收入。这条规定在研发产生样品销售收入上却失灵了。为什么在建工程要计收入,研发产生收入却冲成本呢?个人认为理由如下:在建工程不涉及到加计扣除,减少税基的问题,而研发项目却实实在在的减少了税基,其次税法不明确按会计制度计算并不是处理,这点显然也不同。
再次,收入就是收入不能牺牲加计扣除的成本,让企业吃了亏,允许加计本身就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采取的激励机制。不管是失败还是成本都可以加计,换个角度讲是国家的一种补贴,如果样品销售收入超过了研发成本费用,那么加计优惠就成了一句空话。这个政策也失去了作用,显然这与出文件的目的是相反的。再者研发样品所对应的“成本”,这个付出“成本”与大规模生产时的“成本”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们换个思维假设一下,没有样品成本的付出,怎么可能让研发得到成功呢?研发总是要搞几次试验,也总会有残次品或标准品。目的不在与销售样品换取利润。没有利润何来税收?而大规模生产成本的目的却是为了获取利润。所以把出售样品视同出售研发材料也与理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