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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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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07: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问题:公司成立后,分了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的利润,应被认为出资不实,特别是用收益法评估的情况下;如果不分,又与上面的文件精神不符。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请大家给点建议,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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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为啥用收益现值法?

多的,本来就应该分啊。约定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多退少补,很正常啊?为啥是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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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3: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出资额。多退少补。不会出资不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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