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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求教大侠:
案例:1998 年1 月23 日,A与B签订《兼并协议书》 ,收购B全部资产(不包括职工住房,职工供热等费用接受前后由职工自理) ,其中机械设备 542.19 万元、房屋建筑物 373.53 万元、土地 192.78 万元,共计1,108.49万元,并承担相关债务,双方协议兼并完成后,B办理了注销手续。
1999 年 10 月 28 日,A出资设立C,注册资本为 1,100.00 万元。A以收购后的B的净资产出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A用以出资的资产共计 1,817.83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12.27 万元、应收账款 485.53 万元、其他应收款 15.80 万元、存货 191.43 万元、机器设备 297.03 万元、房屋建筑物 441.29万元、土地 192.78 万元和递延资产 181.70 万元;负债 694.06 万元,净资产1,123.77 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 1999年8月6 日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1999 年 8 月 6 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1,100.00 万元。
疑问:
1、A在收购B后以B的净资产出资,货币出资未达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此处如何理解?
2、净资产中包括递延资产,递延资产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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