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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政府部门出具的对企业已纠正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证明之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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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有关政府部门不对公司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出具了证明,这种做法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很常见,但是如何分析此种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2-22 20: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内做出决定。但由于这种文件一般是政府机关以“证明”、“说明”的形式出具,是非正式的,所以个人认为,除非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由政府机关做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否则对出具文件的政府机关无太大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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