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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后需要披露盈利预测差异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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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2: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请问,这个3年是3个完整会计年度吗,比如企业2012年12月10日完成重组,那么需要披露的年报是2012、2013、1014,还是2013、2014、2015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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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0: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含实施完毕当年,即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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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0: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如果是2012年上半年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则是指12、13和14年,如果是下半年,则是13、14和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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