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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返券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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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末,商场开展买100送30的促销活动,30元促销券等同现金,在促销期间内使用。请问该项业务应该确认多少营业收入,年末未使用完的促销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的缴税基数是多少?
发表于 2012-12-27 15: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销售返券的方法进行促销,返券销售就是顾客购买一定商品后,获得一定金额的销售赠券,实际就是让顾客在销售赠券促销活动期间,支付相同的金额,可以购买更多的商品。其实质就是对商品进行了折扣销售由于企业对该项经济业务认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不一,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有所不同。

  下面以某商业零售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返1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

  情况一:企业将返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9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10元折扣额,返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入收入。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其他应付款  10.

  2.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返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3.购货方逾期未持返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这种处理方法,应交的税金是最少的,同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最迟的。对于企业来说,是最有利的。税务机关当然就不喜欢这种处理方法,因为这样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因此,企业的处理,应该尽可能谨慎,发票必须正确填开,赠券金额不能长期挂帐,赠券逾期必须及时确认收入。

  情况二:企业认为实际收到100元现金是可以确认的现金流入,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再流出企业,可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

  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贷记“库存商品”。

  这是最为中规中矩的处理方法,但是:

  情况三:企业认为返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

  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记“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返券,返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第三种方法将返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如果把赠券作为赠与处理,顾客凭赠券购买商品时,视同销售,继续开具发票,发票问题是解决了。但这样处理税收负担是最重的。

  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返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返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元,因此应以100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返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90元、再按返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返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点评

有理有据,分析的相当全面。实务中,通常商场的返券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不会跨期,这也是支持理由之一。  发表于 2012-12-2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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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6: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销售增值税抵扣角度来看,一般销售时候全额确认收入,然后用抵扣券的时候,增加成本。但是如果跨期的话需要预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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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按照130块的公允价值,分摊得出30元赠券的价值,确认为预收账款或递延收益。
这个会计处理类似于航空常旅客积分的会计政策,可参考东航的年报
增值税的话肯定是按照100处理,30的货物实际送出时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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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9 08: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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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9 09: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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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9 09: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①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②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是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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