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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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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15: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所谓“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是指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吗?如果是,则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转让的股份数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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