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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资产出资的出资不实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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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7: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C2008年设立时,发起人股东A以其全资控股的企业B的净资产对拟上市公司C出资(对资产、负债打包评估出资,评估价值1000万,1:1出资),出资后,企业B注销解散。后经IPO会计师对设立时企业B的净资产进行复核,发现在拟上市公司设立的时点,企业B的部分资产存在应计提减值而未提的情形。2010年,拟上市公司对前述这部分资产相应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问题:1、上述情形,是否需认定其出资不实?拟上市公司后续对设立时存在减值的资产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是否可认为该设立时出资不实的瑕疵得到了解决?
2、若计提减值不能认为该瑕疵已得到解决,应如何补救?
多谢大家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1-7 1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上述情形,是否需认定其出资不实?拟上市公司后续对设立时存在减值的资产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是否可认为该设立时出资不实的瑕疵得到了解决?
我想,如果会计师是认定在设立时点就有减值的话,应该是出资不实,且后期的减值是不能解决的。
打个简单的比方。一个资产A,出资的评估价100W,其实应当减值40W,就只有60W了。
(1)如果合规的作法,应当是出资作价60W,而后期因为不用再减值,所以净利润高,从而留存收益高
(2)现在这种作法是,出资作价100W,然后再通过损益减值60W,净利润低了。
首先,从出资的角度说,当时出资就是出资不足,除非后期补足,不然通过损益的变化,都不改变不足的事实。(就像先足额出资,然后发生大额减值,不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道理一样)
其次,从影响来看,如果只是简单的减值,不作税前底扣的话,两种方法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结构就不同。但因为出资部分(股本和资本公积)是有特殊义务的(比如不能分配),所以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股东的税负就有了差异。
所以我觉得,还是属于出资不实。投行小兵的书里,关于出资不实的论述中,有很多类似的例子。

2、若计提减值不能认为该瑕疵已得到解决,应如何补救?
常用的方法应该是现金补足,大部分拟上市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另外,也有部分是通过资产转换来解决的,不过好像这种并不是特别受鼓励。还是现金补足的方式更彻底更受监管欢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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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5: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很好,但我感觉,既然部分现金补足出资的案例是由发行人分红给该股东,该股东拿分配的股利去补足。那么这个案例中,对存在瑕疵的净资产做了减值处理,从而减少了发行人的可分配利润,是否可以理解为变相的补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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