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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行业务] 解读《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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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9: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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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4 10: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倒是很不错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论证问题,赞一个~~~
在给一家公司提供法律意见的时候,有考虑过一种模式:个人借贷——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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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1: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mofang 发表于 2013-1-14 10:21
倒是很不错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论证问题,赞一个~~~
在给一家公司提供法律意见的时候,有考虑过一种模式:个 ...

对,其实就是企业---个人---企业,从而实现企业--企业,不过我不确认这是否叫钻法律空子,会不会以实质性原则,而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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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4 13: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nKong 发表于 2013-1-14 11:08
对,其实就是企业---个人---企业,从而实现企业--企业,不过我不确认这是否叫钻法律空子,会不会以实质性 ...

我觉得从诉讼的角度考虑,主要是举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通过合同设计来完成融资,一般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定,现在司法解释和实践是从宽认定,参考合同法52条和最高院的审判意见,我觉得企业间的借贷无效认定不太可能;即使被认为无效,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关于央行的90年代的规定,我觉得效力性要低于合同法,这种规范性文件是否还能适用尚待斟酌。
还有一点,如果利息约定不违反规定的话,应该能够主张的~~~
一点点想法,还请多多指教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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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4: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mofang 发表于 2013-1-14 13:37
我觉得从诉讼的角度考虑,主要是举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通过合同设计来完成融资,一般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 ...

有道理。而且这还关系着一些担保公司拆借收入的认定问题。。。不过,现实中操作中就是感叹国家一个地方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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