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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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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新的募集资金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2012年12月文):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而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过募集资金10%,要上股东大会。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问题是:
1、如果超过10%,是上董事会就可以了还是需要上股东大会?
2、如果延期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变为12个月,是否还需要上股东大会?
请各位大侠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13-1-17 11: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交易所的规定改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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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5: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正文之后的解读,该文的发布旨在统一目前的监管标准,且放宽对闲置募集资金的限制。个人理解今后应当按照此文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深交所和上交所的现有规定应当会有所修改。因此:
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2、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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