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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至30%以下需要披露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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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7: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上是针对收购,
想跟大家讨论如果是减持,
从30%以上,减持到30%以下,
是否需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呢?
发表于 2013-1-16 19: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g.从35%减持到29%,按照要求是需要进行权益变动公告,但是是需要简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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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收起 理由
kenshinlong + 5 谢谢。那么从30.5%到29.9%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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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是,要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发生变化,就应按照收购来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变换,编制简式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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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6: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减持超过1%,上市公司要立即公告,不过不用权益变动报告的模式,董事会发个公告即可;减持超过5%的,要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论减持多少,均无需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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