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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对于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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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
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就是简单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控制权转移,股东大会原实际控制人的股权需要回避表决罗?案例见新大新材重组
发表于 2013-1-17 09: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回避。也请高手就此提供更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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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3: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道理上和规范上市应该回避。但是从法条看,我怎么觉得不回避好像也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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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2: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
协议或者默契"
达成协议我觉得是要算关联方,至少是潜在关联方,这个就如同“预期合并”原则一样。

但是达成默契,谁知道啊?有规定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多少天,股份认购方不得进一步认购老股东资产吗?会有事后监管和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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