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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08真题,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参考答案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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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0: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下列哪些可以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A
、发行人的大股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发行人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尚未取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预计20092月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B
、发行人的一个股东用专利权作价50万出资,发行人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尚未取得该专利的专利权证,但预计20092月可以取得专利权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专利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C
、发行人购买了一处办公楼,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发行人尚未取得该办公楼的相关权属证明,但预计20092月可以取得权属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该办公楼的权属证明不存在法律障碍。
D
、发行人的一个股东用与别人共有的专利权对发行人出资,发行人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共有方因专利权纠纷已对该股东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审结。
A、BC、D
解析: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主体资格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个人理解,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应该已经转移给了发行人,实现了股东财产权和发行人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且此规定为强制性的规定,即不管股东用来出资的财产价值大还是小,也不管财产权属转移在未来有没有法律障碍,只要在发行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时点,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就不符合发行条件,就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本题中四种情况下,发行人的主体资格都不符合发行条件,都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可是,C并没有提及用办公楼出资的问题,不在上述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内。
要么是回忆的题干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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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5: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办公楼目前没有取得权属证明是属于“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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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8: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办公楼目前没有取得权属证明是属于“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ghsrghsr 发表于 2009-6-30 15:46

同意,如果办公楼的产权有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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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1: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办公楼目前没有取得权属证明是属于“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办公楼是不是主要资产?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现在已有办公地点(且该办公楼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正在购置的办公楼是将来要搬入的新办公地点(地段更好,更有利于满足发行人扩大生产经营需要)。2、正在购置的,不一定就等同于权属纠纷。纠纷的话,应该有个其他的权利人主张权利。3、发行人根据此事项的进度,采取的会计处理或者披露是否合适,比如仅仅是预付了款项,那他计入预付账款。并披露此事项。我觉得也是可以的吧,----------如果题干没记错的话,我觉得不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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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7: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办公楼不是用来出资的话,我觉得不用选C。
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办公楼的变动对日常经营来说影响不大;同时,一栋办公楼的权属不清对于像中石油、中移动这种企业来说的话,在其资产中所占比重也很小,对资产影响也不大。
所以我觉得办公楼的权属不清至少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以应该不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
这种问题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单个题干出来容易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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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实际案例中,C楼情况很多,没拿到证照只要不作为企业资产进入评估就行,不属于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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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4: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C应该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连法律障碍都不算。项目组遇到过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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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6: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是希望出题者以后能更专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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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2: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四楼和五楼的意见!
再补充两个:
“发行人与大股东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大股东同意把原属于自己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使用,但于2008年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发行人尚未取得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商标注册证》,但预计2009年2月可以取得权属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该商标的权属证明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与大股东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大股东同意把原属于自己的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使用,但于2008年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发行人尚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的专利证书,但预计2009年2月可以取得权属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该专利的权属证明不存在法律障碍。”

商标专利的问题,会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障碍?请大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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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09: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大股东的商标和专利本身存在与发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有重大权属纠纷,构成障碍;
如果仅仅是转让手续的问题,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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